第40號
《白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已經白山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6月26日審議通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7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1日
白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2025年6月26日白山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yè)的發(fā)展,改善城市生態(tài)環(huán)境,提升城市生活品質,推進綠色宜居園林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qū)內城市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城市建成區(qū)范圍由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guī)劃、生態(tài)優(yōu)先、因地制宜和建管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綠化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qū)內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城市綠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公共綠地面積。
城市綠化建設堅持政府投入為主導,社會投入為補充,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
第六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第七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推廣城市綠化先進技術,優(yōu)化城市綠化結構,增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性和觀賞性。
第八條 對于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對投訴舉報信息及時處理。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guī)劃部門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tǒng)規(guī)劃,劃定城市綠線,并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
城市綠地系統(tǒng)規(guī)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guī)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guī)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城市綠地系統(tǒng)規(guī)劃規(guī)定的城市綠地率控制要求,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guī)劃和設計,并在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內完成。
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應當通過科學配置植物,實現景觀、生態(tài)與功能協同發(fā)展。居住區(qū)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的植物種植面積不得低于國家標準。
城市綠地內道路、廣場等區(qū)域的硬鋪裝應當優(yōu)先采用透氣、透水、防滑材料。鼓勵在行道樹下建設具有雨水收集功能的植物種植池。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有序對城市綠地進行改造提升,優(yōu)先選用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符合本市地域特色、經濟合理的植物種類,科學配置喬木、亞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及花卉,推廣使用下沉式綠地,呈現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合理性。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編制適合本市生長的樹種名錄,引進植物品種應當防止有害植物入侵。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綠地管理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
(一)公共綠地、道路綠化中的樹木和綠地,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所屬機構或者委托的相關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qū)綠地,有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由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負責;沒有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負責;
?。ㄈ﹩挝桓綄倬G地,由該單位負責;
?。ㄋ模╄F路、公路、河流、水庫等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由有關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缙?、草圃等生產綠地,由經營者負責;
?。ㄆ撸┕芾碡熑尾幻鞯木G地和樹木,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地、樹木的管護給予技術指導。綠地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業(yè)養(yǎng)護規(guī)范對綠地、樹木進行管護。
綠地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防治的要求,采用先進、實用防治技術,做好植物病蟲害防治。發(fā)現植物死亡、發(fā)生病蟲害和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報告,在專業(yè)技術人員指導下清理、消殺并補植更新。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砍伐的,應當依法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一)按照城市規(guī)劃確需砍伐樹木的;
?。ǘ┌l(fā)現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嚴重枯朽或者傾斜,妨礙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安全的;
?。ㄋ模潺g已達到更新期的;
(五)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經批準移植樹木的,應當移植于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確認的城市綠地。
第十七條 居住區(qū)內樹木生長嚴重影響居住采光、通風、安全需要修剪的,應當兼顧管線安全使用、樹木健康生長和綠化景觀效果等。涉及古樹名木、珍貴樹木或者具有重要生態(tài)、景觀價值樹木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和其他公用設施安全的,管線和其他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先行處理,但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責任單位。
第十八條 供電、供熱、供氣、電信、交通、給排水及其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能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前,會同綠地管理責任單位確定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
第二十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yè)、服務攤點的,應當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攀折、釘栓、刻劃樹木,在樹木或者綠化設施上晾曬捆綁,利用樹木倚靠車輛;
?。ǘ┰诰G地、樹池內堆放垃圾雜物、渣土及其他廢棄物,放養(yǎng)家畜家禽、遛放寵物;
?。ㄈ┷`踏草坪,采摘花果;
?。ㄋ模┰诰G地內取土、焚燒、燒烤、停放車輛,耕種、硬化或者圈占公共綠地;
?。ㄎ澹┫蚓G地、樹池內傾倒廢水、熱水和含融雪劑的冰雪或者有毒有害物質;
(六)剝損樹皮,挖掘樹根等毀樹行為;
?。ㄆ撸p壞樹木支架、邊石、圍欄、花壇等綠化設施;
(八)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植物進行城市綠化。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植物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做好綠化植物的檢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監(jiān)測預報網絡,制定有害生物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第二十三條 冬季清除冰雪時,嚴格控制使用影響植物生長的融雪劑等化學產品;含有融雪劑等化學產品的積雪不得堆放在綠化帶內,并應當及時清運,避免對植物造成損害。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樹木總價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可以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商業(yè)、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責任單位管理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提請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害的,可以按以下規(guī)定處罰:
(一)違反第四項規(guī)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ǘ┻`反第五項規(guī)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六項規(guī)定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以實際損失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七項規(guī)定的,處以實際損失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上述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責任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