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的決策部署,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住房困難問題,規范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包括市轄區范圍內渾江區、江源區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配售、回購等工作。其他縣(市)可選擇適用市級辦法,也可根據實際單獨出臺管理辦法。
(二)保障群體。工薪收入群體及因城市需要引進人才。
?。ㄈ┥暾垪l件。申購以家庭為單位,申購家庭確定1名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主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需取得本市城鎮戶籍;在本市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養老保險并處于參保繳費狀態。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家庭應滿足在我市無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ㄋ模┡涫哿鞒毯头忾]管理。通過發布配售公告、組織申購家庭選房、簽訂購買合同、協助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來完成配售。在簽訂合同和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均需注明“保障性住房”、“封閉管理”字樣,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五)退出管理。保障性住房實行回購方式退出保障。購房未滿5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因辭職、調離我市等特殊原因確需退出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回購。申請回購的保障性住房應滿足房屋無相關法律糾紛;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未拆改房屋結構、房屋設施設備無缺失;房屋的水、電、燃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已結清。
?。┤粘9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退出保障。一是違規轉讓、出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二是擅自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三是改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四是無故閑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1年以上;五是破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體結構;六是利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從事違法活動。
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保障性住房,并自該家庭退出保障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