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
省政府對《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進行了修訂,結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實際,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及《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省政府令第273號)相關規定,需對我市現行《辦法》進行相應修訂,確保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我市在近幾年房屋征收工作中平房及企業的補償標準政策還需進一步完善,需進行部分修改,對開展棚戶區改造和定點安置等項目的房屋征收確立政策依據。
二、主要內容
本次《辦法》修改重點內容如下:一是為強化各區政府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主體責任。 將原辦法中“市、縣級人民政府”統一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二是依據《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三十七條,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予以細化。將原《辦法》中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根據被征收人上年度月均應納稅所得額、職工工資、同類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等因素綜合確定,被征收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沒有證明材料的,應當委托相關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或者選擇其他方式合理確定。停產停業補償期按月計算。”三是根據現行機構職能設置,進一步明確各方職責。刪除將原《辦法》中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范圍內重大建設項目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三、適用范圍。
《辦法》修訂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與補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