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檢查檢查標準 |
發布時間:2025-09-19 信息發布人:白山市地震局 |
序號 行政檢查 主體 行政檢查 事項和依據 行政檢查 頻次上限 行政檢查 標準 檢查 計劃 1 白山市地震局 事項:對破壞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或危害地震觀測環境行為的行政檢查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二十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地震監測設施遭到破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確保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不能增建抗干擾設施的,應當新建地震監測設施。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 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 (二)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 (三)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兜卣鸨O測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 (一)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 (二)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 (三)地震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 (四)地震監測標志; (五)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 (六)用于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第二十八條 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 (二)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三)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四)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六)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志。 第三十三條 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后,方可進行建設。 需要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監測設施。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吉林省防震減災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地震、火山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火山監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火山觀測環境,干擾和妨礙地震、火山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測繪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劃定地震、火山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將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設置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要求。 第十九條 在地震、火山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火山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火山監測設施,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火山監測設施的; (二)危害地震、火山觀測環境,干擾和妨礙地震、火山監測設施正常運行的; (三)破壞典型地震、火山遺址、遺跡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吉林省地震與火山監測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 (一)地震與火山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 (二)供地震與火山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 (三)地震與火山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 (四)地震與火山監測標志; (五)地震與火山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 (六)用于地震與火山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允許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與火山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 (二)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三)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四)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六)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與火山觀測標志。 第二十七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單位實施行政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為2次,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的,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1.檢查下列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是否有被占用、拆除、損壞情況: (1)地震與火山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 (2)供地震與火山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 (3)地震與火山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 (4)地震與火山監測標志; (5)地震與火山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 (6)用于地震與火山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2.查看檢查對象是否在劃定的地震與火山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活動: (1)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 (2)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3)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4)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5)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6)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與火山觀測標志。 3.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確定建設工程是否屬于國家重點工程: (1)對于非國家重點工程,檢查相關建設行為是否對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和地震與火山觀測環境造成危害,造成危害的,責令限期改正。 (2)對于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和地震與火山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查看建設單位是否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如未增建抗干擾設施,責令限期改正。 (3)對于不能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增建抗干擾措施仍不能確保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正常發揮效能的情況下,查看建設單位是否按要求新建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 ①查看是否有拆除和搬遷原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以及新建地震與火山監測設施的選址、征地、委托設計、施工和設備安裝等各種手續; ②查看是否有拆遷費、征地費、新設施的全部建設費用及設備安裝與損耗等全部費用計劃; ③查看原監測設施與新監測設施對比觀測是否滿足一年的時間要求; ④查看原監測設施與新監測設施觀測資料對比換算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⑤查看是否有提前拆除原監測設施情況以及是否履行報批程序。 2 白山市地震局 事項:對違規散布地震或者火山噴發預測預報意見行為的行政檢查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全國范圍內的地震長期和中期預報意見,由國務院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意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布。 除發表本人或者本單位對長期、中期地震活動趨勢的研究成果及進行相關學術交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地震預報管理條例》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根據地震觀測資料和研究成果提出的地震預測意見,應當向所在地或者所預測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書面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不得向社會散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國(境)外提出地震預測意見;但是,以長期、中期地震活動趨勢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除外。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中國地震局令第2號)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趨勢判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組織和個人,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給予警告;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吉林省防震減災條例》 第二十二條 地震、火山噴發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地震、火山噴發預報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統一發布。 在已經發布地震或者火山噴發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或者臨近噴發異常,情況緊急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四十八小時之內的地震或者火山噴發臨近預報,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地震或者火山噴發短期預報和臨近預報在發布預報的時間和地域內有效。在預報期內未發生地震或者火山噴發的,原發布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或者延期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除發表本人或者本單位關于長期、中期地震、火山活動趨勢的研究成果及進行相關學術交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火山噴發預測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火山噴發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新聞媒體報道與地震、火山噴發預報有關的信息,應當以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火山噴發預報為準。 禁止制造、散布地震、火山噴發謠言。因地震、火山噴發謠言影響社會正常秩序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予以配合。 《吉林省地震與火山監測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省地震、火山災害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火山災害預警信息。 根據投訴 舉報、轉 辦交辦、數據監測 等線索確 需實施行政檢查的,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受頻次限制。 1.檢查有關企業是否規范管理全省范圍內的地震長期和中期預報意見; 2.檢查有關企業是否規范管理全省范圍內的火山噴發預報意見; 3.檢查有關企業是否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或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4.檢查有關企業是否向社會散布火山噴發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3 白山市地震局 事項:對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十九條 水庫、油田、核電站等重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其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十三條 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監測臺網建設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 (一)壩高100米以上、庫容5億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誘發5級以上地震的水庫;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油田、礦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設工程。 第十五條 核電站、水庫大壩、特大橋梁、發射塔等重大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情況,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監測臺網建設的; (二)未按照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采用地震監測設備和軟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終止地震監測臺網運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標準實施的監督。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實施的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實施的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實施的監督。 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實施的監督。 《水庫地震監測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令第9號) 第九條 壩高100米以上、庫容5億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水庫,應當建設水庫地震監測臺網,開展水庫地震監測。 最高水位蓄水區及其外延10千米范圍內有活動斷層通過、遭受地震破壞后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新建大型水庫,應當設置必要的地震監測設施,密切監視水庫地震活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水庫地震監測臺網和地震監測設施建設的; (二)未采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有關地震監測技術要求的設備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終止水庫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地震監測設施運行的; (四)水庫地震監測臺網和地震監測設施的運行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 (六)未按規定報送水庫地震監測數據和資料的。 大型水庫分類依據: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標準》(山丘、丘陵區部分)(SDJ12—78) 《吉林省防震減災條例》 第十六條 水庫、油田、礦山、核電站、特大橋梁、發射塔等重大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專用強震動監測設施。 建設單位應當將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情況,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吉林省地震與火山監測管理辦法》 第十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 (一)壩高100米以上、庫容5億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誘發5級以上地震的水庫;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油田、礦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設工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條 下列重大建設工程應當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 (一)核電站; (二)水庫大壩; (三)特大橋梁; (四)發射塔;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二條 應當建立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情況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同一行政 機關對同 一單位實 施行政檢 查的年度 頻次上限為2次,根據投訴 舉報、轉 辦交辦、 數據監測 等線索確 需實施行政檢查的,或者 應企業申 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可以 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1.水庫。 (1)查看相關新建水庫設計單位編制的水庫建設工程可研報告等材料是否包括水庫地震監測臺網或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設計內容; (2)查看相關已建水庫建設單位是否按要求開展水庫誘發地震危險性評價; (3)查看相關水庫建設單位是否按要求建設水庫地震監測臺網,監測數據是否及時報送所在地省級地震局; (4)查看相關水庫建設單位是否將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情況,報所在地省級地震局備案。 2.油田、核電站、礦山、石油化工、特大橋梁、發射塔等重大建設工程。 (1)查看相關重大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是否將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情況,報所在地省級地震局備案; (2)查看相關重大建設工程的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強震動監測設施是否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3.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強震動監測設施運行維護。 (1)查看已建成的水庫、油田、核電站等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強震動監測設施設備工作、數據傳輸等是否正常; (2)查看是否有擅自中止或終止地震監測臺網運行的行為; (3)查看運維記錄,了解通信、供電等發生問題時是否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修復; (4)查看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儲存、報送的地震監測信息是否安全、質量是否可靠,是否有偽造、刪改、損壞原始數據的行為; (5)查看專用地震監測臺網與全國地震監測臺網是否實現信息共享,觀測資料是否按規定報送所在地省級地震局。 4 白山市地震局 事項:對建設工程落實抗震設防要求情況的行政檢查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三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鐵路、水利、電力、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 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 第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抗震設計規范,應當明確規定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方法和措施。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 第十六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第一款建筑工程根據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等因素,分為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和適度設防類。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重點設防類的要求采取抗震設防措施。 《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GB17741—2025)(2025年9月1日起實施) 《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15) 《關于印發〈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中震防發〔2017〕10號) 《關于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原則的通知》(中震防發〔2009〕49號) 《吉林省防震減災條例》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下列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鐵路干線上長度大于一千米的橋梁;公路上單孔跨徑大于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橋梁;城市地鐵、輕軌工程; (二)國際通信出入口局、國際無線電臺、國家衛星通訊地球站;混凝土結構高度大于二百五十米或者鋼結構高度大于三百米的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發射塔; (三)庫容大于十億立方米的大型水庫;位于大中城市區域內或者上游的中型以上水庫; (四)國家和區域的電力調度中心; (五)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貯氣、貯油設施;貯存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 (六)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高危險傳染病毒、細菌的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工程; (七)三級醫院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門診樓、醫技樓、住院樓; (八)科學實驗建筑中,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劇毒的生物制品、化學制品、天然和人工細菌、病毒的建筑工程; (九)法律、法規、相關技術標準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要求進行地震安全評價的建設工程。 其他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目錄。 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小區劃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幼兒園、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同一行政 機關對同 一單位實 施行政檢 查的年度 頻次上限為2次,根據投訴 舉報、轉 辦交辦、 數據監測 等線索確 需實施行政檢查的,或者 應企業申 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可以 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1.重大工程檢查內容: (1)根據法規規章等,檢查工程建設項目是否應當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 (2)檢查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及安評結果運用情況。 ①委托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合同或委托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任務書或相關落實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文件材料; ②嚴格執行《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GB17741—2025)(2025年9月1日起實施)等標準 規范,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專項成果,如主要斷層及工程場地淺層地震勘探、場地剪切波速測試、土動三軸試驗等專項報告以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原始資料、數據; ③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專家評審意見或許可批復文件、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專家評審意見等; ④行業管理部門批準或經相關程序認定的重大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和材料; ⑤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檢查的其他材料。 (4)違法行為認定。 ①重大工程建設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未依法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 a.不能提供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材料;查詢相關檔案,未發現有關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材料和可以適用的相關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 b.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但相關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未開展或未完成的。 ②對已依法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單位(含可以適用有關區域性地震安全性審批結果的重大工程建設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防”: a.工程選址未考慮可能對工程安全造成顛覆性影響的地震地質災害評價結果的,如未對通過工程場地的活動斷層或者未對工程安全可能產生嚴重影響的地震崩塌和滑坡體采取工程措施; b.施工圖設計使用的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場地特征周期等參數,低于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所確定的參數。 2.其他工程檢查內容: (1)檢查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是否按照不低于重點設防類的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2)檢查除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以外的一般建設工程是否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15)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5 白山市地震局 事項: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行政檢查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第六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條件。 第七條 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GB17741—2025)(2025年9月1 日起實施) 《中國地震局關于印發〈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中震規〔2025〕1號) 《中國地震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發〔2022〕19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質量管理的通知》(中震函〔2023〕65號)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審要點》 《吉林省防震減災條例》 第二十八條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設計前組織完成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承擔工作必要的技術人員和技術條件,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 《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五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以下簡稱評價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條件;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有關條件。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由符合條件的評價單位承擔。 同一行政 機關對同 一單位實 施行政檢 查的年度 頻次上限 為2次。 同一行政 機關對同 一單位同 一項目的 安評現場 工作實施 行政檢查 的年度頻 次上限為2次。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 據監測等 線索確需 實施行政檢查的,或者應企 業申請實 施行政檢 查的,可 以不受頻 次上限限制。 1.日常檢查 (1)材料檢查。 ①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合同; ②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支出費用的財務憑證; ③證明具有與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且專業技術人員為安評單位的在職職工或聘用人員,并只在1家安評單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如聘用合同、社保證明、技術職稱證書等材料; ④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數據及原始記錄、使用設備等; ⑤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專項成果,如主要斷層及工程場地淺層地震勘探、場地剪切波速測試、土動三軸試驗等專項報告以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原始資料、數據; ⑥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是否滿足《工程場地地震安 全性評價》(GB17741—2025)(2025年9月1日起實施)相關要求; ⑦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檢查的其他材料。 (2)問詢人員。①查明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 ②查明主要斷層及工程場地淺層地震勘探、場地剪切波速測試、土動三軸試驗等專項工作的委托單位和人員、承攬單位和人員、承擔單位與承擔人員。 (3)結果認定 ①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一是以其他單位名義與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相關委托方簽訂地震安全性評價合同的; 二是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完成全部或者部分地震活動環境評價、地震地質構造評價、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計算、地震地質災害評價等工作,編制全部或者部分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并以其他單位名義出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 三是非本單位工作人員開展現場調查、測試工作的。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一是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與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相關委托方簽訂地震安全性評價合同的;二是由其他單位組織人員完成全部或者部分地震活動環境評價、地震地質構造評價、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計算、地震地質災害評價等工作,編制全部或者部分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并以本單位名義出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 2.現場檢查 (1)檢查內容 ①檢查是否與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簽訂地震安全性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②檢查是否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裝備,如節點式地震儀、波速測試儀、淺層地震儀、地質雷達、電法儀、電磁法儀、RTK、測繪無人機等; ③檢查是否具有與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且專業技術人員為安評單位的在職職工或聘用人員,并只在1家安評單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 ④檢查是否向項目所在地省級地震局報告項目承攬信息,并提交現場工作實施方案或安評報告編制工作方案等; ⑤檢查是否嚴格執行《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GB17741—2025)(2025年9月1日起實施) 等相關標準規范,按要求開展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鉆探、波速測試等工作; (2)結果認定 ①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一是以其他單位名義與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相關委托方簽訂地震安全性評價合同的; 二是非本單位工作人員開展現場調查、測試工作的。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未按規范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現場工作”: 一是無安評項目實施方案或安評報告編制工作方案;二是未及時向項目所在地省級地震局報告項目承攬信息并提交安評報告編制工作方案; 三是未按要求開展鉆探、場地剪切波速測試、主要斷層野外地質調查及工程場地淺層地震勘探等工作;四是野外地質調查、工程場地淺層地震勘探、場地剪切波速測試、土動三軸試驗土樣數量等工作不滿足《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GB17741—2025) (2025年9月1日起實施)等要求; 五是現場工作人員專業及年齡不滿足《關于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信息收集和公示工作的通知》(中震函〔2022〕118號)和《關 于進一步加強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質量管理的通知》(中震函〔2023〕65號)要求的; 六是相關區域、近場、場區調查實物工作量及精度不符合要求; 七是其它不滿足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范的。 6 白山市地震局 事項:對破壞典型地震、火山遺址、遺跡行為的行政檢查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 (二)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 (三)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吉林省防震減災條例》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火山遺址、遺跡的保護,組織地震、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以及有關專家確定典型地震、火山遺址、遺跡的保護范圍和措施,并設置明顯的保護標志。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火山監測設施的; (二)危害地震、火山觀測環境,干擾和妨礙地震、火山監測設施正常運行的; (三)破壞典型地震、火山遺址、遺跡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單位實施行政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為2次,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的,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1.檢查有關單位是否制定管理制度、設立保護標識和警示標志。 2.檢查有關單位的行為是否導致典型地震、火山遺址、遺跡破壞,如未及時落實保護措施或操作不當等失職行為。 7 白山市地震局 事項:對有關單位的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的行政檢查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能力。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第五款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吉林省防震減災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能力。 每年5月12日國家防災減災日所在周為全省防震減災宣傳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開展防震減災基本知識宣傳、防災技能訓練和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宣傳教育長效機制,把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綱要和幼兒園安全教育內容,通過科普教育基地、防震減災宣傳周和科技周等形式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應急演練。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應急演練,提倡公民自備應急救護器材,提高公民在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發的安全隱患,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應當把防震減災宣傳納入各級黨政干部培訓教學計劃,提高領導干部的風險決策和應急管理水平。 學校、幼兒園應當進行地震應急知識教育。學校每學期組織師生開展地震緊急疏散演練,提高學生的安全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火山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火山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火山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單位實施行政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為2次,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的,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1.檢查對象創作、制作以及審核發布、使用的防震減 災科普知識宣傳教育產品情況,檢查其創作、制作的 產品是否存在意識形態問題、科學性錯誤等。 2.檢查對象是否按要求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初審:蔡志剛 復審:孫學明 終審:張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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