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受理的(2020)豫0103民初2036號原告賈某霞訴被告牛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賈某霞現居住在河南省洛陽市宜陽縣城關鎮,2020年4月27日,其以牛某某拖欠貨款為由向洛陽市宜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牛某某支付貨款45625元。宜陽縣人民法院接到訴狀后,認為被告牛某某居住在鄭州市二七區航海南路,該案應由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立即告知賈某霞并指導其于當日下午16時通過中國移動微法院提交立案申請,二七區人民法院在15分鐘內響應,經與宜陽縣人民法院跨域專員電話溝通,認為賈某霞的立案申請符合受理條件,于當日下午16時36分受理案件,并通過網絡系統向賈某霞反饋了立案情況。
典型意義:為全面貫徹落實習總書記關于“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職能精準的公共服務”“加快推進跨域立案訴訟服務改革,推動訴訟事項跨區域遠程辦理、跨層級聯動辦理,解決好異地訴訟難等問題”的指示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帶領下,2019年全國法院開始積極推進跨域立案訴訟服務改革,年底實現全國法院覆蓋率100%。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到就近中基層法院提交起訴申請材料,由該法院作為協作法院,代為核對、接收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發送跨域立案服務申請。管轄法院收到后,及時響應,并向協作法院作出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反饋,由協作法院當場送達或告知當事人,構建起“家門口起訴”新模式。跨域立案工作開展至今,鄭州兩級法院共實現跨域立案482件,其中接收外地法院跨域案件264件,成功跨域到外地法院218件。 營商環境評價指標中的執行合同指標包含時間、成本和司法程序質量三項內容,時間越短、成本越低、程序越簡,評價越優。其中時間指標在法院工作的第一個關鍵節點就是向法院提出訴請的時間,也就是法院的立案時間。本案中原告在居住地法院工作人員的指導下,通過網絡提交立案申請,受理法院即時響應,聯系跨域專員,完成網上審核,受理案件。本案系鄭州中院建立立體化訴訟服務渠道,深化案件“當場立、自助立、網上立、就近立”機制后一個縮影,實現了跨域立案和網絡立案的有機結合,既讓異地當事人免受勞途奔波之苦,滿足了當事人的訴訟需求,又大幅縮短立案時間,讓兩個“一站式”建設紅利遍及更多群眾,同時優化了鄭州市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