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鄭州中院審理的原告肇慶市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肇慶某某公司)訴被告鄭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鄭州某公司)侵害發明權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豫01知民初99號。肇慶某某公司是成立于2006年專注于將磁懸浮應用于工藝品及廣告展示裝置的臺港澳法人獨資企業高科技企業,是一種名稱為磁斥型懸浮裝置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0610065336.1)的專利權人,經過十多年深入研究與耕耘,擁有大批量生產磁懸浮工藝品和廣告展示裝置完善的技術,開拓了磁懸浮工藝品、展示品的國際市場。2009年3月被告鄭州某公司給肇慶某某公司出具:刪除、不再發布侵犯肇慶某某公司ZL200610065336.1發明專利的信息和不再制造、銷售以及許諾銷侵ZL200610065336.1發明專利產品的承諾書一份,若違反承諾書,自愿賠償給肇慶某某公司50萬元。2019年12月,肇慶某某公司發現鄭州某公司仍在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其專利的磁懸浮產品,要求法院依照鄭州某公司的承諾書賠償50萬元并停止侵權。鄭州中院經審理認定,鄭州某公司未經肇慶某某公司許可制造、銷售以及許諾銷侵ZL200610065336.1發明專利產品,其行為侵犯了肇慶某某公司的專利權,其侵權行為屬于惡意侵權,情節嚴重,依照承諾書等綜合因素判令鄭州某公司對肇慶某某公司進行懲罰性賠償50萬元。
典型意義:保護專利權,有利于激發創新活力和創造熱情,有利于促進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增強我國的科技實力和綜合國力。目前,一些不法企業、個人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專利權人權益,雖短時期內會讓部分消費者獲益,但遏制了原始創新的積極性,不利于我國科技強國、創新強國戰略的實施。本案正確把握“惡意”和“情節嚴重”懲罰性賠償要件,判決被告懲罰性賠償50萬元,支持了專利權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侵權代價,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對侵權行為的法律威懾力,使全社會對知識產權的價值有一個比較真實的認識,有力維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對鄭州市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起到了積極的引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