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醫藥和飲料制造業迎來利好政策。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執行。
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訴第一財經,上述政策與此前規定相比并沒有新變化,是既有政策到期后延續。
“上述政策延續多年,我們公司廣告宣傳費少,因此對我們來說并沒有影響?!币晃换瘖y品直銷企業稅務總監告訴第一財經。
根據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而由于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業往往需要更多的市場推廣和品牌建設,因此這三個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占營業收入比重相對較高。
為了緩解這些行業當期現金流壓力,鼓勵這三大行業加大廣告宣傳方面投入,200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文首次對上述三個行業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瘖y、醫藥和飲料三個行業這一30%扣除比例,明顯高于其他行業的15%扣除比例。
此后上述政策略微調整,多次延續,上一次延續是2020年底,該政策到2025年底到期廢止。而上述《公告》則將這一政策延續至2027年底。這也給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短期吃下“定心丸”,減輕企業現金流壓力。
上述《公告》再次重申,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吸煙有害健康,《廣告法》明確禁止煙草宣傳廣告。
此外,《公告》再次重申,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